【申请人】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龚信和
【被申请人】上海贝尔三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情回放】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和上海贝尔三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从2002年开始建立了长期的买卖关系,截止2008年2月,被申请人共拖欠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一亿多元。本次仲裁中,申请人仅就其中的15份供货合同的到期欠款向仲裁庭提出裁决请求。15份合同的总金额是人民币14971.83583万元,扣除被申请人已付款项,截止2007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应支付欠款金额是人民币9644.911509万元,截止2007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到期欠款金额是人民币7299.22651万元。之所以有欠款金额和到期欠款金额两个概念,是因为15份合同的付款条款约定,申请人在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还必须等到被申请人收到其最终用户相应的货款的五天之后,才可要求被申请人付款。2007年6月,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询证,确认15份合同的欠款余额是9644.911509万元,但对申请人要求其确认未到期的欠款是否到期,未予答复。此后,申请人多次口头或书面向被申请人催讨,但均未果,申请人为此提处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要求,提出了一个程序性的抗辩,认为申请人目前为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申请仲裁的前置协商程序,无权申请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15份合同中,各份合同的23.2条均规定:“甲方与乙方同意本着诚信、互相合作的精神,通过协商和解决由本合同而引发的任何索赔或争论,就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一个由两名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小组(双方各派一名),收到书面提交的争议报告后,该小组的两名成员应立即会面,尽力解决该争议。任命小组成员时,各方应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另外一方,双方可以随时更换小组成员,并应理解以书面形式将变更通知另一方……如果小组的两名成员无法在60日内解决该争议,双方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该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就合同申请仲裁之前,必须履行如下程序:1)一方向对方提议组成由两名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小组;2)在小组组成之后,一方必须先以书面形式向该小组提交争议报告;3)如该小组无法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解决该争议,双方才有权就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申请人目前为止未向被申请人提议组成小组,更未向小组提交书面的争议报告,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申请人无权申请仲裁。
【律师观点】
龚信和律师代理申请人一方,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抗辩理由,龚律师认为恰恰相反,申请人提出仲裁,完全合法。
第一,申请人认为,虽然合同中有23.2条的约定,但该约定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因为一旦发生争议,如果一方提出要求解决争议而另一方消极应对置之不理。那么,对于此种情况,条款中没有任何救济办法,这样倒也就无法由两名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小组,后面的程序也无法实行,也就不可能进行仲裁。
第二,上述条款的约定实质上是为了争议产生之后,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而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过账,申请人也多次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催讨,要求其安排还款事宜,即实际上已经经过协商程序,且协商时间长达一年多,协商已相当充分。只因为被申请人无理拒绝还款,申请人无奈才申请仲裁。
第三,仲裁申请权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以上述约定来抗辩,等于变相剥夺了撒切尔的仲裁申请权,这既违背了约定仲裁条款的本意,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四,按照《仲裁规则》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但是被申请人为按规定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只是请求将开庭时间延迟至2008年6月15日之后。
【仲裁委员会裁决】
……
被申请人为按规定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仲裁庭同时认为,合同的上述约定是为了在争议产生后,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事实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过账,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催讨欠款,要求其安排还款事宜,即双方实际上已就还款事项进行过协商,只因被申请人没有还款,申请人才申请仲裁。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所陈申请人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申请仲裁的前置协商程序,无权申请仲裁的说法,仲裁庭无法予以认同。
……
【案件追踪】
龚律师经过深思熟虑,巧妙地设计了仲裁方案,以充分的理由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立了案,并冻结了三星公司账户(1.2亿人民币),经过长达半年与贝尔三星股东韩国三星的对垒,最终贝尔公司全额拿回了货款,还得到了三星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74万元。贝尔公司对龚律师的评价:服务十分到位,代理非常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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