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劳动合同争议案件

单位不给签合同,工资两倍付

2008年2月18日被告进入上海森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并与森庭酒店签署了劳动合同书。森庭酒店是力山森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原告汉庭星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力山森堡是同一外国公司独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共同为汉庭酒店酒店集团总部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营经济型酒店——汉庭连锁酒店。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李必
【被告代理人】李明

【案情回放】
2008年2月18日被告进入上海森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即汉庭酒店茂名南路店,以下称森庭酒店)工作,并与森庭酒店签署了劳动合同书。森庭酒店是力山森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山森堡)的全资子公司,原告汉庭星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汉庭酒店)与力山森堡是同一外国公司独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最为汉庭酒店酒店集团总部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营经济型酒店——汉庭连锁酒店。

由于汉庭酒店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变革的需要,自2008年5月22日起,原告汉庭酒店将被告李必调入汉庭酒店集团总部继续作为财务人员工作,直至2008年10月16日主动申请离职。被告自2008年5月22日进入汉庭酒店集团总部工作后,一直未与汉庭酒店集团总部鉴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实际工作情况为被告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被告于2008年11月20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补缴2008年5月至10月的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支付2008年5月22日至2008年10月16日期间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000元。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原告补缴了2008年5月至9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并支付了2008年6月22日至2008年10月16日的工作11645.18元。但是原告拒绝支付2008年10月份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2008年6月22日至2008年10月16日期间的第二倍工资11645.18元。

仲裁庭经过审理,最后裁决原告补缴2008年10月份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2008年6月22日至2008年10月16日期间的第二倍工资11645.18元。原告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无须向被告支付上述费用。

【律师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在2008年10月未工作满正月而无需为其交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另,由于森庭酒店系力山森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并与原告汉庭酒店隶属于同一外国投资人,因为被告由森庭酒店调入原告处工作,完全属于集团公司人员的内部调动,且被告与森庭酒店已签署过劳动合同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情形。

李明律师分析了原告所提出的上海森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力山森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汉庭星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汉庭酒店酒店集团等一系列公司的关系,认为原告所说的“集团内部工作调动”与事实不符。原告所称的“汉庭酒店集团”系虚构的单位,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被告亦无劳动关系。上海森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各自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海森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虽然有投资和业务管理上的关系,但是各自还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原告将被告由上海森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调配到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应该重新与被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从森庭酒店转至原告处工作系汉庭酒店集团人员内部调动,被告与森庭酒店有劳动合同且未到期,故无需与原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汉庭酒店集团”并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与被告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与森庭酒店虽有投资上和业务管理上的关联关系,但各自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上具有各自独立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原告应当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008年10月16日,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从未向被告提过相关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应该自当年6月22日至10月16日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原告以被告2008年10月在原告处工作未满整月为由不为被告缴纳该月综合保险费,此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