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案

相机神秘失踪 谁在说谎?责任由谁担?

2007年11月9日,被告在淘宝网上向原告订购了三台奥林巴斯数码相机,型号为E-3,总价款人民币37950元。12日原告委托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将货物递送至被告指定收货人杜女士(被告之母亲)处。11月14日顺丰速运公司员工将货物交到杜女士小区门卫处,但是没有打电话给杜女士,货物也不是杜女士签收的。

【原告】北京大有某亨科技中心第二分店
【被告】钱某凌
【被告代理人】袁克强

【案情回放】
2007年11月9日,被告在淘宝网上向原告订购了三台奥林巴斯数码相机,型号为E-3,总价款人民币37950元。12日原告委托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将货物递送至被告指定收货人杜女士(被告之母亲)处。11月14日顺丰速运公司员工将货物交到杜女士小区门卫处,但是没有打电话给杜女士,货物也不是杜女士签收的。11月15日,杜女士在小区门卫处领走货物,回家后发现货物的重量与实际应有重量不符,于是打开包装查看,发现里面只有一台相机,其余两台相机的包装盒早已支离破碎。被告跟卖家联系过之后,马上报了警,并在淘宝网上进行了退款处理。在等待警方处理结果的过程中,被告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在淘宝网上确认其已收货和撤回其退款要求。杜女士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居然站在了被告席上。

【律师观点】
这个装有三台相机的包裹辗转到杜女士手中经过了四个环节,卖方——顺丰速运——小区门卫——杜女士,而其中两台相机的丢失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环节。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要么将责任推给顺丰速运公司,要么将责任转嫁给被告。但是顺丰速运公司的单子上规定每票托寄物声明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超过5000元必须付一个保价的运费,如果没有保价就视为普通商品来运输,货物一旦发生亏损,最多赔偿运费的5倍。这么贵重的货物,原告却没有作保价运输,这意味着原告从顺丰速运那里无法得到更多的赔偿。而且从快递单上也无法证明原告就是装了三台相机。于是原告想方设法将这两台相机丢失的责任转嫁给被告。

为此,原告提出两个关键点:

第一,原告律师从杜女士小区门卫那里取得一份证言,证明杜女士是11月14日取得货物的。虽然14日和15日只相差一天,但如果杜女士真是14号提走了货物,但却说是15号拿走的,并且私自打开了包装,那么很多事情就说不清楚了。

第二,原告律师提供了淘宝交易规则,该交易规则中提到,买家收到货物时,要及时对货物的完好及相符情况做出确认,如果对货物由疑义,可以拒绝签收,或者与卖家联系,协商处理。原告律师指出杜女士对邮件称重没有仔细核对检查就打开包装,按照交易习惯,在重量不符的情况下应及时与卖家取得联系之后才能打开。

原告的第一个证据使杜女士有口难辩。明明是15号取的包裹,当时的情景还记忆犹新,但原告居然找了证人说自己在说谎,虽然自己记得很清晰,但真是有口难辩。结果情况峰回路转,袁律师在小区门卫处取得一份关键证据——小区门卫值班薄,在值班薄上清楚的记载着货物是11月14号送到的,而杜女士是15号取走的。

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二个证据,袁律师提出,这对缺少商业经验的普通消费者,未经专业递送人员当场提示的情况下,要求未免也太高了。而且在这个案件中,买卖双方对货物的交付有明确的约定,就是收货人本人签收。快递公司应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本人。但是快递公司只将货物交给了小区门卫,也未电话联系收货人。收货人杜女士也未曾委托小区门卫代为收货。速递公司是原告委托的,速递公司将货物交给门卫,门卫成为速递公司的代理人,因此,一旦货物发生亏损,原告才是责任承担人。

另外,袁律师查询了淘宝交易规则中的《交易争议补充规则》,该规则规定,卖家发货到买家指定地点的过程中,如因承运方的原因造成商品损坏或者影响使用或者遗失,应有卖家联系承运方,并承担相应损失。虽然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出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由于买卖双方在网上购物,所以同时必须接受淘宝网和支付宝的有关规则,也就是双方另有约定,这里以淘宝的交易规则为准。

此外,袁律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首先,原告对贵重物品的包装不负责任。原告递送这么贵重的货物,只简单地进行了包装,这样的包装谁都能顺利的打开取走里面的物品,并可以毫无声色的回复包装,原告明显存在过错。

其次,原告提出货运单上标明的重量是5.5公斤,之后原告将相同型号的三台相机再做了一个相同的包装,称的重要也是5.5公斤,以此证明原告在递送货物时确实装进了三台相机。袁律师认为,重量相同并不能证明原告在递送货物时就装进了三台相机,只能证明原告装进去的东西重5.5公斤而已。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给被告递送了三台相机。

在所有人都说自己清白的情况下,谁应该为相机的丢失负责?由于被告领取邮件时包装、重量情况的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书
……
原告委托顺丰速运递送物品的包装箱没有以专有透明胶带封固,且作为一般货物递送管理,投递人员没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联系擅自放置被告居住小区的门卫处,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告指定的收件人对邮件称重后却没有仔细核对检查,及时与卖家联系就打开包装,存在一定过错,但其缺少商业交易经验,未经专业递送人员当场提示交付,情有可原。原告认为收件人明知邮件重量不对仍打开包装即可认定包装完好无损、重量没有短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领取邮件时包装、重量情况的事实陷于真伪不明,原告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被告收取了三套照相机主机和配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台相机和配件货款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