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聚众斗殴案件

一审遗漏立功情节,二审改判

2006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汉某、盛某、张某远、张某、唐某、孙某恩等人在浦东新区曹路镇中达电通公司门口聊天。被告人蔡某(委托人)在公司门口看见陈汉某随手拍打女友而与其发生争执,遭到陈汉某等人的追逐。在此过程中,陈汉某与蔡某发生扭打。蔡某遂电话联系其弟蔡传信纠集了张虎、朱某颜、韩某继、周某等人前来帮忙。

【被告人】蔡某
【被告辩护人】黄钰

【案情回放】
2006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汉某、盛某、张某远、张某、唐某、孙某恩等人在浦东新区曹路镇中达电通公司门口聊天。被告人蔡某(委托人)在公司门口看见陈汉某随手拍打女友而与其发生争执,遭到陈汉某等人的追逐。在此过程中,陈汉某与蔡某发生扭打。蔡某遂电话联系其弟蔡传信纠集了张虎、朱某颜、韩某继、周某等人前来帮忙。开始是蔡某与陈汉某两人赤手空拳的单挑,双方其余人员在旁观看。在此过程中,蔡某占了上风,提出明天要上班不打了,陈汉某不依不饶,要求再打一架,遂双方约定再到曹路镇打一架,随后双方开始纠集人员。蔡某等人至上川路、民雨路口某小学门口等候对方。约晚11时许,即有十余名手持砍刀和棍子的人乘坐一辆白色面包车前来,并冲向蔡某、张虎等人。蔡某等人见对方带了“家伙”,一起四散逃跑。此后,蔡某、周某等人相继回到暂住处,并因未见蔡传信、张虎归来而外出寻找,后在上川路、民雨路路口找到了头部被大出血的蔡传信,在光耀村一处人家的院落内找到了已被砍伤并神志不清的张虎。蔡某等将蔡传信、张虎先后送至医院,张虎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后蔡某主动到公安局自首报案。

一审中,被告人蔡某对起诉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蔡某有自首情节。一审法庭认定蔡某自首的情节,判决其成立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律师观点】
一审过后,被告人提出上诉,黄钰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蔡某的辩护人。受理本案之后,黄律师依法查阅、复制了法庭提供的卷宗资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清晰的认识之后,黄律师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对蔡某犯有聚众斗殴罪并无异议。在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定罪性质无疑的情况下,我们辩护的焦点就是怎样减轻被告人的量刑,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减轻量刑的情节?原审法院量刑是否过重?这种辩护思路要求辩护律师具有极其缜密的逻辑思维和非同寻常的细致,任何细节都有可能影响被告人的量刑。

在与被告人蔡某会见过程中,细心的黄律师发现,侦查、起诉、一审阶段都遗漏了一个关键点,被告人蔡某在公利医院报警自首后,在民警询问案件时,其检举在川沙人民医院看到张某远、孙某恩、唐某,并带领民、民警前往抓捕。因此,黄律师认为,蔡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行为,缩短了公安机关破案的时间,应当构成立功。原审法院对立功这一情节没有查清,导致对蔡某量刑过重,应当依法予以减轻。在发现了蔡某立功的情节后,黄钰律师积极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要求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补充调查证据。二审法院一开始对该情节并未重视,在黄钰律师的一再要求及沟通下,二审法院向公安进行调查取证,最终确认了蔡某立功这一重大的情节。

此外,黄律师还认真研究了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罪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本案中,蔡某并无以上四种情形。首先,蔡某系初次聚众斗殴;其次,蔡某这方的人数也就是4、5人,远远谈不上人数多,规模大;再次,蔡某等人系在浦东新区的曹路镇的关耀村里进行斗殴,光耀村是浦东新区一个偏僻的农村,并且公诉人没有证据显示在斗殴过程中有围观人员,对村里的秩序造成混乱;最后,蔡某等人并未持械。综上,蔡某等人并不符合量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条件,原审法院量刑过重。

还有,黄律师认为蔡某等人虽然答应陈汉某等人再打一架,但是当陈汉某等人来到现场时,蔡某等人看到陈汉某等人手持砍刀、棍子等,并没有迎上去打架,而是立刻四散逃窜。在整个斗殴过程中,蔡某一方处于受害者的地位,并一直在躲避追打。黄律师认为聚众斗殴并不仅是“聚众”,还应当有“斗殴”,如果连斗殴都没有就逃跑了,那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未遂。

综上,黄律师认为,原审对蔡某的量刑过重,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
“蔡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蔡某构成立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的第八项,即“被告人蔡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